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服务过程中,因违反医疗卫生规范或专业技术标准,导致患者损失健康或生命的事件。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之间因医疗服务质量、收费、医患关系等问题所产生的争议和矛盾。 二者的联系在于,医疗事故可以成为医疗纠纷的起因,医疗纠纷也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。在处理医疗纠纷时,如果涉及医疗事故,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赔偿。 区别在于,医疗事故属于医疗事故责任纠纷,是在医疗过程中直接导致患者受损失的行为;而医疗纠纷涉及医患双方的利益,可能与医疗技术无关。此外,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,而医疗纠纷则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。
医疗事故等级 (一)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。 (二)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,其他器官不能代偿,存在特殊医疗依赖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。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: 1.植物人状态; 2.极重度智能障碍; 3.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; 4.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,不能恢复,靠呼吸机维持; 5.四肢瘫痪,肌力0级,临床判定不能恢复。 (三)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,其他器官不能代偿,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,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。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: 1.双眼球摘除;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; 2.小肠缺失90%以上,功能完全丧失; 3.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,用透析替代治疗; 4.四肢肌力Ⅱ级(二级)以下(含Ⅱ级),临床判定不能恢复; 5.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,不能装配假肢,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。 (四)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、严重缺损、严重畸形情形之一,有严重功能障碍,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,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。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: 1.重度智能障碍; 2.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;另眼球结构损伤,闪光视觉诱发电位(VEP)P100波潜时延长>160ms(毫秒),矫正视力<0.02,视野半径<50; 3.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; 4.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,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; 5.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; 6.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; 7.持续性心功能不全,心功能四级; 8.持续性心功能不全,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; 9.食管闭锁,依赖造瘘; 10.肝缺损3/4,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; 11.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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